中国增材制造产业联盟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为中国增材制造产业联盟,英文名称是Additive Manufacturing Alliance of China,英文缩写:AMAC。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增材制造装备、材料、关键部件、软件系统、应用服务等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产业园区等,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原则组成的跨行业、开放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盟坚持开放、创新、合作、共赢的工作原则,致力于支撑行业管理、聚拢行业资源、营造创新环境、促进交流合作,助力中国增材制造产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联盟秘书处挂靠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秘书处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电子大厦25层。
第二章 联盟任务与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将立足于搭建中国增材制造产业的合作与促进平台,聚集行业中坚力量及相关机构、用户单位等,促进行业内部及行业与用户间的对话与协作,加快增材制造产业体系建设,促进增材制造技术研发、应用创新和产业化。
第七条 联盟主要任务是围绕增材制造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联合开展增材制造技术、标准和产业研究,研究探讨解决增材制造发展过程中的瓶颈和问题,加快推动增材制造技术与传统产业结合,推进产业化创新应用,促进增材制造产业持续快速有序发展。
第八条 联盟主要工作内容:
(一)开展行业交流活动。定期召开中国增材制造产业发展峰会、分领域研讨会以及产需对接活动,积极宣贯国家发展增材制造产业的相关方针、政策,促进行业内部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行业统计研究。组织进行行业统计分析,征集业内优秀案例,建设行业数据库和案例库。开展增材制造产业共性及前瞻性问题研究,定期发布《中国增材制造产业发展白皮书》(年度),为政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和建设性意见。
(三)推动行业技术创新。协助政府主管部门推进增材制造重点项目的论证、实施、评估,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的孵化及宣传推广工作。参与有关行业标准和技术认证规范的制定、修订、贯彻实施工作。
(四)配合开展应用示范。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增材制造应用示范工程,在工业制造、教育消费、生物医疗、文物保护等多个领域选取优秀企业、园区进行试点示范和应用推广。
(五)搭建产融合作桥梁。探索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增材制造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创新中心项目孵化、会员企业项目融资、产业链横纵整合等优秀项目。
(六)提供优质会员服务。建设联盟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微信群,定期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增材制造产业资讯,展示推广联盟会员增材制造技术、产品和示范案例。协调会员单位、行业之间关系,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
(七)推进国际交流合作。搭建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组织联盟会员与国外增材制造领域知名研究机构、企业开展交流,参与知名展会和论坛活动。
(八)承担各级政府、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盟会员
第九条 本联盟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二)拥护本章程,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增材制造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法定住所等;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等,由联盟秘书处初审后报常务理事会;
(三)联盟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履行相应程序后成为联盟会员。
第十二条 联盟会员包括会员单位、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单位:
(一)参加会员大会,参与讨论和表决与联盟发展有关的重大政策、决议和事项;
(二)参加联盟举办的活动,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会员统一发布的咨询信息,或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三)通过联盟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四)对联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会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二)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三)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策划的交流研讨性会议。
(四)可参与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
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二)可推荐业内专家加入联盟专家委员会;
(三)可牵头组建工作组并推荐工作组负责人;
(四)优先承接联盟接到的政府、企业、机构等委托的合作项目;
(五)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十三条 联盟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全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侵害客户利益的活动;
(三)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本联盟委派的任务,并提供联盟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对联盟合作及内部讨论的问题,在尚未正式公开发布之前不得向外透露;
(五)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以利开展日常工作;
(六)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理事单位和普通会员承担更多义务,有责任为联盟组织相关活动、经费筹措提供支持,并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七)理事单位在联盟活动的开展中,应较普通会员单位承担更多义务,积极协助联盟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时应书面通知联盟秘书处,履行有关手续后终止会员资格;
(二)成员单位因重大违法违纪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则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联盟受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联盟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专家委员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十七条 联盟全体成员组成联盟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联盟章程;
(二)审议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理事会遴选和聘任,由增材制造领域知名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等组成,任期三年,可续聘。其主要职权是:
(一)为联盟的发展及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专业咨询指导;
(二)提出联盟重大研究立项建议,负责联盟重大项目的论证及评审等工作的技术把关;
(三)为理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四)为联盟成员提供专家和咨询建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联盟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联盟章程;
(三)推选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决定理事及理事单位;
(四)决定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七)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八)监督指导联盟秘书处工作,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工作报告;
(九)监督联盟资金使用、项目实施;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联盟设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驶第二十条的(一)、(五)、(八)、(九)、(十)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联盟首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业务指导单位推荐担任;根据联盟发展需要可增选副理事长,由常务理事会协商业务指导单位确定增选名额,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提名人选,并经由理事会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任。理事单位由普通会员单位根据权利义务要求自主申请担任,首届理事单位由联盟发起单位组成。
第二十四条 本联盟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任。秘书长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副秘书长。其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的各项工作;
(二)负责联盟大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联盟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联盟成员加入与退出申请的受理;负责受理联盟成员升级为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的申请,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负责组织对接联盟与政府、企业、其它机构等的项目合作;
(六)负责媒体宣传、展会推广、交流研讨、研究培训等工作;
(七)根据工作需求设置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并委任专项工作组负责人;
(八)负责办理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专项工作组
为提高联盟的整体运作效率,根据工作需要针对联盟具体工作进行专业化分工,成立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由联盟成员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学者和行业资深人士构成,针对增材制造行业政策支撑、统计研究、技术标准、应用推广、教育培训、产业投资等领域开展职能性工作。
各工作组在联盟理事会及秘书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各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组长及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推荐,由秘书长任命,组长、副组长任期三年,可以连任;联盟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新的专项工作组或解散现有的工作组。
第五章 联盟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为:
(一)社会捐赠、资助;
(二)会费(暂不向联合发起单位收取);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联盟经费用于支付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和联盟其他事务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经费由联盟秘书处统一管理,在秘书处挂靠单位单独列账,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按照联盟大会的有关规定和安排使用联盟资金,按年度向联盟成员公布资金使用清单并提交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联盟活动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标准等,其归属、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联盟终止
第三十三条 联盟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联盟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自理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最终解释权属中国增材制造产业联盟。
第三十九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联盟将申请注册成为行业协会,以求更好的服务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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