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3D打印产业园的3D打印企业获得扶持资金的名单

3D打印产业政策
2017
11/13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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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6日,广州市3D打印产业园通知,部分入驻广州市3D打印产业园的3D打印企业已陆续获得了广州市荔湾区3D打印产业扶持资金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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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如下:广州市杉迪立体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三的模型设计有限公司、广州谦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劲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万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艺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晶仕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小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创作家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网能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广州捷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建锦道自动控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软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巨众订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远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具体资金明细见下表:

2015年度荔湾区3D打印产业扶持资金

安排明细





荔湾区3D打印产业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荔湾区3D打印产业,加快荔湾区3D打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进程,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广东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广东省3D打印技术和应用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抢占经济制高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及纳税在荔湾区,并落户在经省、市、区认定的荔湾区3D打印产业园区里的3D打印企业及3D打印相关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涉及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条 对于加入广州市3D打印技术产业联盟,并成为联盟理事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企业落户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落户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专业研发团队8个人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个或实用新型专利5个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30万元。

(二)对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落户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专业研发团队6个人以上、拥有发明专利1个或实用新型专利3个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落户补贴20万元。

(三)对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落户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专业研发团队4个人以上、拥有实用新型专利2个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五条 对在荔湾区内经省、市、区认定的3D打印产业园区里租赁物业作为经营场所(不含仓储)的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实行阶梯式租金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一)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以内(含100平方米)部分,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租金补贴。

(二)实际租赁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部分,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贴。

(三)实际租赁面积2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部分,给予每月每平方米10元的租金补贴。

(四)实际租赁面积5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部分,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贴。

(五)实际租赁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补贴。

场地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申请一次,不跨年计算,按租赁合同上申请当年的实际租赁时间进行补贴。

第六条 已落户、新设立或新迁入荔湾区内经省、市、区认定的3D打印产业园区里的企业,根据企业的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水平、节能减排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等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扶持金额以100万元为上限。扶持资金可用于企业的自主创新、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

第七条 给予广州市3D打印技术产业联盟(协会)资金补助。2014-2016年,每年安排30万元的工作经费给广州市3D打印技术产业联盟(协会)的服务机构,用于联盟(协会)搭建荔湾区3D打印服务平台,开展3D打印产业专题讲座、行业交流、业务培训、参加展览、融合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打造3D打印产业集聚区等。

第八条 补贴、扶持资金的实施。每年由区经贸局做好组织企业申报工作,区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召开专题工作联席会议对企业的申报进行评审并提出具体补贴和扶持金额建议,由区财政部门按相关制度规定办理拨付手续。

第九条 申请补贴的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申请场地租金补贴的企业不得将办公场地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未遵守5年内不迁离荔湾区的承诺或经核实存在其它欺诈行为骗取补贴的企业,须退回相应补贴资金。区经贸局、区财政局保留稽核权利和追责权利。

第十条 本办法中对企业实行资金扶持事项,对同一扶持对象涉及同时享受我区《广州市荔湾区扶持重点企业发展办法》和《荔湾区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优惠政策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项补贴、扶持资金列入每年区财政预算,在各项区财政对企业扶持的专项资金中综合安排。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贸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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