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避风港规则在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移植

3D打印产业政策
2017
05/3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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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小软熊 于 2017-5-30 10:15 编辑

3D打印技术预示着“工业4.0时代”的到来。如今,这项技术已在诸多领域得到初步应用并且成效显著;然而,该技术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挑战着现有专利制度。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适用避风港规则在适用目的、适用模式和法律依据上具有一致性;因此,避风港规则的移植是可行的。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援引避风港规则实现免责的理论前提是3D数字模型属于作品,并且其著作权应当属于专利权人;其适用条件包括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已经发出了合格的通知,并且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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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该技术的不断革新和打印成本的逐步降低,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将有机会接触并利用3D打印技术,人类社会将会进入“个性化定制”的新时代。然而,3D打印技术就像一柄“双刃剑”,其在给人类社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挑战着现行法律制度,尤其是以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了应对3D打印技术给专利制度带来的挑战,必须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持专利制度稳定性和促进技术发展之间寻求平衡。 诞生于版权法领域的避风港规则是实现各方利益平衡之匙,如果能够将其移植到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当中,将有助于实现促进3D打印产业发展和保障专利权人利益的双赢。

一、3D打印技术的发展及对现有专利制度的冲击
3D打印技术是一项新型制造技术;近年来,随着该技术核心专利的到期,3D打印产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崛起并对现有专利制度形成了巨大冲击。

(一)3D打印技术的发展概况3D打印技术可以溯源到一百多年前的地貌成形和照相雕塑技术。 该技术学名为“增材制造技术”,是指应用与普通打印机基本类似的工作原理,将墨粉、纸张等传统打印耗材替换成树脂、塑料、金属等可粘合材料,通过计算机的控制将实物逐层打印、叠加并粘合,最终将计算机中的设计蓝图打印成三维实物的新型制造技术。

这项技术的工作流程大致可以分成三步:
(1)利用计算机辅助设计软件或使用3D扫描仪创建3D数字模型;
(2)利用计算机对3D数字模型进行“切片”,将其分割成可供3D打印机识别的若干薄层;
(3)利用3D打印机将薄层逐层打印出来,并对其进行叠加并粘合,最终打印出一个三维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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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打印技术突破了传统的制造思维,相比于普通的“减材制造技术”,这一技术不仅可以提高生产效率,而且能够降低生产成本。如今,3D打印技术已经在工业设计、土木工程、医疗卫生、文化创意、个性化定制等广泛领域得到了初步应用,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出现了诸如3D打印玩具、3D打印房屋、3D打印人体器官等一系列3D打印产品。 长期以来,由于3D打印设备价格昂贵,并且3D数字模型的创建程序复杂,3D打印技术并没有得到迅速地推广。近年来,随着3D打印技术的革新以及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例如“Thingiverse”和“Shapeways”)的出现,3D打印机作为日常家用电器进入千家万户将由理想变为现实。

(二)3D打印技术对专利制度的冲击科学技术的发展通常具有双面性,3D打印技术在为产品的制造和传播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形成了巨大的专利侵权风险。3D打印技术虽名为“打印”,其实为“制造”;在利用该技术打印产品的过程中,如果被打印的物品为专利产品,则极有可能发生专利侵权行为。 较之于传统专利侵权,3D打印技术背景下的专利侵权行为具有侵权成本低、侵权风险高等显著特点,对专利权人的利益构成了重大威胁。无论是普通物品还是专利产品的3D打印,都需要使用3D数字模型;此类文档的获取主要有自行创建、扫描生成、平台下载三种途径。自行创建3D数字模型需要具备专业技术知识,扫描生成3D数字模型又需要购置3D扫描设备,普通大众多半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因此,在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上下载就成为人们获取3D数字模型最为简便易行的方式。

在这种方式中,由于最终的个人打印行为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难以对其实施行之有效的控制,专利权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就需要将维权行为提前到网络传播环节,及时截断侵权产品3D数字模型的传播渠道。 这就不可避免地需要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者(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侵权责任问题。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1条之规定,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提供、传播专利产品3D数字模型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实施专利”行为,追究其直接侵权责任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有必要引入间接侵权理论追究其间接侵权责任。 在处理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专利侵权问题上,如果对其过分苛责,又将阻断3D数字模型的最佳传播渠道,最终扼杀3D打印产业的发展活力。为了促进3D打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为保障专利权人利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利益,最佳途径就是将版权法领域的避风港规则妥善移植到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当中。 如今,虽有部分学者提出了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移植避风港规则的初步设想,但是对于避风港规则的移植依据及其具体适用等问题尚鲜有论述;下文将重点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进一步论证,以求教于同仁。

二、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避风港规则的移植依据

3D打印专利侵权的判定既要维护专利权人利益,又要保障社会公众便利地分享3D数字模型,最可行的实现方式就是移植避风港规则。 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适用避风港规则在适用目的、适用模式和法律依据方面具有一致性。

(一)两者适用目的相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作品传播的重要渠道;然而,网络在便利作品传播的同时,也裹挟着巨大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为了降低这种风险,迫切需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传播行为进行规制。诚然,在打击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过程中,如果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能够有效维护著作权人利益。但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分苛责,又将阻碍网络服务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最终导致作品的传播受阻,著作权人利益难以实现最大化。

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一矛盾,著作权法领域创设了避风港规则。在这一规则的指引下,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得以知晓其在何种情形下才应当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便于其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促进网络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满足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前提下,如果采取了及时且有效的措施,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这有利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实现合作,共同抵制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最终实现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利益的平衡。 在3D打印技术背景下,3D数字模型的传播主要通过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互联网之于3D打印产业的意义绝不会小于互联网之于版权产业的意义。

通过将避风港规则移植到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当中,适当限制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专利侵权责任,能够促成平台运营商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合作,共同打击3D打印技术背景下的专利侵权行为,便利3D数字模型文件通过网络共享平台合法有序地进行传播。从这个意义上讲,避风港规则在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与其在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中的适用在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二)两者适用模式一致
避风港规则在版权法领域中的适用主要强调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身没有事先审查义务。一方面,这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性质决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互联网上的作品内容并不具有控制、编辑的能力,而仅仅提供链接、存储、搜索等服务;面对互联网上的海量作品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很难事先对其进行详细审查。另一方面,这是由避风港规则的立法宗旨决定的;如果苛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先详细审查作品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必然需要额外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运营成本升高、利润减少并退出网络服务产业,这就显然违背了避风港规则促进网络服务产业发展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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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合格通知后应当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这一通知规则,一方面能够使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观过错认定实现客观化,即在认定其主观方面时,只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著作权人合格通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即可推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主观过错;另一方面又可以限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激励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著作权人实现合作,共同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第三,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明知或者应知著作权侵权事实。网络服务提供者援引避风港规则免除侵权责任,主观上不能存在过错;这是因为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事实而不采取必要 措施,著作权人的利益势必因此而面临巨大威胁,这就违背了避风 港规则通过免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以促成其积极参与著作权保护的立法初衷。

3D打印技术背景下,3D数字模型的传播主要通过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这一平台在法律性质上相当于一个信息存储空间,平台内的3D数字模型是由模型设计者自行编辑和存储;平台运营商不具有对设计者创作的3D数字模型进行编辑和控制的能力,没有义务对其进行事前审查。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在接到专利权人的合格通知并知晓专利侵权事实后,如果能够及时采取删除等必要措施,避免对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则可以援引避风港规则免除专利侵权责任。如果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侵权事实却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致使专利权人的利益继续遭受进一步侵害,则平台运营商无法援引避风港规则免除其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合以上分析,3D打印专利侵权与网络著作权侵权在避风港规则的适用模式上同样具有一致性。

(三)两者法律依据相通
避风港规则最早创建于美国1998年的《数字千禧年版权法案》(DMCA)。随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将其移植到国内法中以适应网络服务产业的发展需求。我国的避风港规则最早是通过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予以确立的;《条例》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即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网络著作权保护。随着网络技术的深入发展,这种范围限定越来越难以保护网络空间中的各项合法民事权益。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从该法第36条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到避风港规则的影子;第36条的立法重心在于第2款和第3款,这两款显然吸收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3条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其视为所有网络侵权行为的避风港规则,而不仅仅局限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综合以上分析,《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的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范围涵盖全部民事权益,自然应当包括专利权。

在3D打印技术背景下,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所提供和传播的3D数字模型很可能涉及他人的专利,如果任由其通过平台进行传播将对专利权人的利益构成巨大的威胁,这就需要通过《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适用以限制平台运营商的专利侵权责任,激励其与专利权人实现合作,共同打击3D打印专利侵权行为,促进3D打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综上所述,无论是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还是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以援引《侵权责任法》第36条限制其侵权责任;因此,两者在法律依据上也是相通的。

三、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避风港规则的具体适用

如上所述,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适用避风港规则有据可循,但并非任何情形下,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都能够进入“避风港”免除侵权责任,避风港规则的援引需要符合以下前提和条件。

(一)适用前提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第11条之规定,只有实施了他人专利,才有可能构成专利侵权行为;而实施专利的行为主要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并不包括提供和传播3D数字模型的行为。因此,专利权人在发现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提供和传播的文档涉嫌侵犯其专利时,依据现行《专利法》直接主张其专利权并不可行。 在3D打印技术背景下,专利产品的制造需要依据3D数字模型,如果专利权人拥有了3D数字模型的著作权,那么他就可以有效限制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这就必然涉及到专利产品3D数字模型的可版权性及其版权归属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是避风港规则在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移植的理论前提。

一方面,就专利产品3D数字模型的可版权性问题而言,由于3D数字模型具备独创性,并且能够通过网络共享平台以数字化的形式进行复制、存储和传播,符合作品的法定构成要件,因而属于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值得注意的是,3D打印时代并非任何形式的3D数字模型都属于作品,只有当被打印物品受到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时,其3D数字模型才属于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为如果对任何形式的3D数字模型都给与著作权保护,势必会阻碍3D数字模型的自由分享与传播,限制公众对于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普通物品的打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利于3D打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另一方面,就专利产品3D数字模型的版权归属问题而言,虽然3D数字模型的扫描者或是设计者都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其独创性依然源自于专利权人。因此,其著作权既不属于扫描者,也不属于设计者,而应当属于3D数字模型的专利权人。只有这样,专利权人才能够对3D数字模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进行规制,有效阻止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

(二)适用条件
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是3D数字模型传播的主要渠道,因而有必要通过避风港规则的移植对其专利侵权责任进行适度限制;平台运营商援引避风港规则免除专利侵权责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已经发出了合格的通知 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适用避风港规则的机理在于,专利权人向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发出合格通知后,即可认定平台运营商已经知晓相关侵权事实;此时,平台运营商若不采取必要措施,即可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何谓合格的通知就成为避风港规则适用于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中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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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的规定,合格的通知应当涵盖基本的权利证明、特定的侵权信息和初步的证明材料:  
(1)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基本的权利证明。一方面,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其为适格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若专利权人为自然人,则应当提供其有效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复制件;若专利权人为法人,则应当提供其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复制件。另一方面,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其为适格权利人的证明文件,这里主要是指专利登记簿副本,对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还可以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倘若存在专利许可使用等特殊情形,专利权人还应当提供完整的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复制件。

(2)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特定的侵权信息。现实生活中,如果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只向平台运营商发出概括性的通知而没有将侵权信息特定化,就不符合通知的基本要求。以Thingiverse平台为例,该平台是全球最为著名的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平台中拥有大量的3D数字模型可供人们免费下载,同时人们也可以将自行创作或者扫描生成的3D数字模型上传至平台以便进行网络传播与共享;由于该平台中的3D数字模型数量庞大,并且每个文档都有自己独立的下载链接;如果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没有将侵权信息特定化,Thingiverse平台就需要耗费额外的人力去查找到侵权文档的具体存储位置,然后才能将其删除;这将给Thingiverse平台的正常运营带来巨大的麻烦,最终将损害3D打印产业发展利益甚至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因此,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在所发出的通知中将侵权信息进行特定化,需要指明侵权3D数字模型的具体名称,并且提供该文档的下载链接。只有这样,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才能及时发现并删除专利侵权文档,避免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

(3)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应当提供初步的证明材料。这是判断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所发出的通知是否为合格的通知最为关键的要素;对于何为初步的证明材料,司法实践领域尚存在争议;笔者比较认同“初步的证明材料”较之于“专利侵权成立的证据”证明力偏弱。这是因为,一方面,通知规则的设立是为了便利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的权益迅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如果对于专利权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过高,专利权人就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收集证明材料,最终导致举证时间延长,专利权人的损失继续扩大化。另一方面,如果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收集到的证明材料已经能够证明专利侵权成立,那么专利权人完全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此时,通知规则便失去了其存在的现实价值。此外,即便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能够提供专利侵权成立的证据,但是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工作人员并不熟悉专利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专利侵权成立的构成要件,难以对专利侵权与否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对于3D数字模型专利权人提供的初步证明材料不应作过高的要求,只要能向平台运营商传达专利侵权存在可能性的信息即可满足合格通知的要求。

2、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在专利权人已向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发出合格的通知后,平台运营商援引避风港规则免除其专利侵权责任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平台运营商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根据注意义务所处阶段的不同,我们可以将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合理注意义务分成事前注意义务和事后注意义务:

(1)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事前注意义务。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3D数字模型需要通过网络共享平台进行传播;平台运营商在给人们自由分享3D数字模型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加剧了网络专利侵权的风险;因此,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应当承担事前注意义务,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落实对于平台用户的身份认证;对于申请注册使用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用户,应当对其进行身份认证,掌握其的主要个人信息,例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以便在发生专利侵权行为之时,能够及时找到专利侵权人。

其次,加强对平台用户的正确引导;制订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使用章程并与平台用户签订平台使用协议,明确禁止平台用户利用平台从事任何旨在侵犯他人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行为,引导平台用户合法、有序地进行3D数字模型的创作与共享,促进3D打印产业的繁荣和发展。再次,完善专利侵权预防措施;例如引入3D数字模型文件信息筛选系统,对于出现“假冒”、“仿造”等字眼的3D数字模型要及时筛选出来并予以删除,避免其对专利权人利益造成更大的侵害。最后,完善专利侵权救济制度;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应当建立必要的专利侵权投诉、举报机制,便利专利权人在发现平台中的3D数字模型存在专利侵权行为之时,能够及时向平台投诉,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侵权而造成的损失。

(2)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事后注意义务。随着3D打印技术的推广与普及以及网络技术的创新与发展,网络空间中的3D打印专利侵权行为将大量增加。由于此类行为隐蔽性较强,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往往难以及时发现,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运营商可以对平台上专利侵权行为听之任之;相反,平台运营商此时应当尽到事后注意义务,即当平台运营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侵权事实后就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具体而言,当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专利侵权事实后,就应当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3D数字模型予以删除。

值得注意的是,平台运营商所采取的删除措施不仅要及时,而且要有效,要能够有效制止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上的专利侵权行为,避免此类行为给专利权人利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 四、结语 3D打印技术被誉为“工业4.0时代”的重要标志,它将引领人类社会进入“个性化定制”生产模式的新时代。该技术已在诸多领域得到了成功运用,惠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该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其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挑战着现行专利制度。 如果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的面世意味着“IP1.0时代”的到来,那么3D打印和数字化制造技术的崛起,或许昭示着“IP2.0时代”的到来。 面对3D打印技术给现行专利制度带来的挑战,专利侵权判定应当移植避风港规则,适度限制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的专利侵权责任,以便实现专利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和3D打印产业发展利益四者之间的平衡。

平台运营商所采取的删除措施不仅要及时,而且要能够有效制止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商的专利侵权行为,避免给专利权人利益造成进一步的侵害。在专利权人已向3D数字模型共享平台发出合格通知后,平台运营商援引避风港规则免除专利侵权责任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其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3D打印专利侵权判定适用避风港规则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适用避风港规则在适用目的、适用模式和法律依据方面具有一致性。


编辑:南极熊
作者:黄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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